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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世洪、吕发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世洪,吕发竹,吕发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2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世洪,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发竹,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发秋,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再审申请人吴世洪因与被申请人吕发竹、吕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吴世洪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协商解决本案,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世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世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文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李海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