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宋德芳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强的存款2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