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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辉冬、赖远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冬,赖远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彭辉冬,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于都县,被执行人:赖远路,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彭辉冬与赖远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远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