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执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宜都泰宇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泰宇运输有限公司,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1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都泰宇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11890-9,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741254,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严永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都泰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5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