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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乾坤、温淑萍、彭九荣、缪峰、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李乾坤,温淑萍,彭九荣,缪峰,杜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张掖市甘竣镇速展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011969********。被执行人:李乾坤,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60********。被执行人:温淑萍,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61********。被执行人:彭九荣,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64********。被执行人:缪峰,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下营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241973********。被执行人:杜建兵,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星光村十四社,身份证号6222011967********。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乾坤、温淑萍、彭九荣、缪峰、杜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07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五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76640元,案件受理费3833元,执行费2550元,合计183023元。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乾坤、温淑萍的存款183023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彭九荣及其妻子李爱兰的的存款183023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执行人缪峰的存款183023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查封、扣押。四、对被执行人杜建兵的存款183023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