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永靖县福顺养殖有限公司、罗发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福顺养殖有限公司,罗发爱,张来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货站北路以南,昆仑山大道以西。法定代表人:付记北,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汪雯,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靖县福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发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发爱,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来儿,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农民,现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甘0191民初687号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永靖县福顺养殖有限公司、罗发爱、张来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