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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江苏楚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45215元,剩余款项未能履行到位。本院依法查询了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情况,未发现江苏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德山审 判 员  罗晓亮代理审判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