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辉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辉,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辉,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荣家湾镇卫农居委会第*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被执行人吴某,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步仙乡辛叔村,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3********。本院在执行张某辉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易 斌审判员 昌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