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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梁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林海,行长。被执行人:梁庆,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被执行人梁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做出(2017)桂0103执24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庆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85号台湾街.花莲府1号楼B单元1B0407号房产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梁庆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85号台湾街.花莲府1号楼B单元1B0407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紫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