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江云与董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云,董智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846号原告:魏江云,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董智伟,男,1983年8月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江云与被告董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江云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江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已缴纳),由原告魏江云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