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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清波、罗锦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波,罗锦镇,施米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清波,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清波,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罗锦镇,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施米珠,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陈清波与被执行人罗锦镇、施米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罗锦镇、施米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施米珠有财产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被执行人施米珠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百德畔山1号8层801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7)闽0526执2186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锦镇、施米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