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与任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任建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266号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长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7787B5XE。经营者:杨青月,女,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任建鑫,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与被告任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自愿撤回对被告任建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田茂旺农资铺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