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446号原告:楚某,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张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楚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楚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楚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