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与项庆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项庆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090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法定代表人:李胜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项庆颖,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庆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11560.2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项庆颖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项庆颖尚应向申请人杭州丰收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11560.27及逾期利息。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