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为民新兴广场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为民新兴广场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887号之二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永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静,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为民新兴广场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新烈。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为民新兴广场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15元,减半收取计4658元,申请费3278元,合计7936元,由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艺明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何松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