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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亮伙同程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31日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工程营18号居民小区的电动车棚,由李亮望风,程某撬锁,共同盗走李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五羊牌TDR206Z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李亮于同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李亮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或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后缴纳)。二、被告人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姚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