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1222号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吉象路3号东城华府1栋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黄继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庆,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璇附:本案适用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