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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修武、陆焕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修武,陆焕珍,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韦修武,男,1922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象州县。被执行人:陆焕珍,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象州县。被执行人:陆斌,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象州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322执701号执行案件,经阅卷发现与2017年9月1日立案的(2017)桂1322执497号执行案件系同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且执行依据与执行标的均一致,经向申请人的代理人韦龙飞证实,确实系重复申请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长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