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修武、陆焕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修武,陆焕珍,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韦修武,男,1922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象州县。被执行人:陆焕珍,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象州县。被执行人:陆斌,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象州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322执701号执行案件,经阅卷发现与2017年9月1日立案的(2017)桂1322执497号执行案件系同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且执行依据与执行标的均一致,经向申请人的代理人韦龙飞证实,确实系重复申请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长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