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全局与欧阳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局,欧阳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602号原告:陈全局,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883457。被告:欧阳辉,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陈全局诉被告欧阳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全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全局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