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续强与董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续强,董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续强(又名贺绪强),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X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红雨,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X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董红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红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红雨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