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俊成与宽城聚元商贸中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成,宽城聚元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53号申请人:王俊成,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宽城聚元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庞猛。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申请人王俊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宽城聚元商贸中心所有的冀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申请人向中国大地保险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宽城聚元商贸中心所有的冀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