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苗洪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190号原告苗洪,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现住,。原告苗洪与被告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洪及委托代理人郭永利、被告王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洪诉称,2015年1月31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但届期后经原告屡次催索,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虎辩称,当时借钱买的房,差5万元房款,这5万元应该还,但是现在没有能力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原告苗洪将白沟镇鹏润MINI公社小区9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出售给被告王虎,被告王虎未付清房款,同日被告王虎将未支付的5万元房款作为借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写明被告王虎以购房合同为抵押,至还清借款之日原告将购房合同归还被告。被告承诺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届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能够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虎理应承担5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因在借款时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支持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洪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王雪娟人民陪审员 王 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