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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李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第1162号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航,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李捷,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捷支付货款602958元;2.判令被告李捷承担违约金57281.01元及2017年4月19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李捷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该份销售合同的��方是浙江广厦万吉新能源项目部,被告李捷是以该项目部授权委托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且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和对账单均显示买方为浙江广厦万吉新能源项目部,被告李捷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2元,予以退回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段梦野代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