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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某某,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文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根据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执行人赖某某到期未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由被告赖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