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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翠琴与冯军、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琴,冯军,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竹涛小区。被执行人:冯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被执行人:高红梅,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本院在执行刘翠琴与冯军、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军、高红梅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军、高红梅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并已拘留,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