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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百甫、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百甫,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陈百甫,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洲,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秀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591111X5。法定代表人:陈桂华,董事长。上诉人陈百甫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嘉兴市××区秀城工业区。陈百甫提供的《付款协议》载明: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陈百甫材料款103万元。经双方协商,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先期按70%(计721000元)支付,付款期限从2017年4月开始分期支付,于2017年9月付清,共计6个月,每月付款120166.67元。待王根荣(授权)把公司所有账目清理完后,按公司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处理余款(材料款的30%)…原审法院认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陈百甫主张的债权尚存异议,该债权未经审判、执行,故尚不能认定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陈百甫的到期债权。且陈百甫也未提供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证据,故陈百甫提出对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陈百甫的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陈百甫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陈百甫的申请。破产法并未规定到期债权必须经法院判决、执行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前提条件,原审以此为理由显然错误。原审直接以书面审理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太过草率且违法。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涉及大量诉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事实,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陈百甫已就本案债权对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由于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陈百甫的债权存有异议,而对陈百甫债权真实性的审查,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才能确定。鉴于陈百甫已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审不予受理陈百甫的破产申请,并无不当,陈百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宁建龙审 判 员  褚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汪先才书 记 员  吴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