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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先连与朱恒亮、卢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连,卢贞勇,朱恒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705号原告:吴先连,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卢贞勇,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恒亮,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吴先连与被告卢贞勇、朱恒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先连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先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先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先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云 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倪玮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