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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书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书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59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书源,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书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璐,被告人姚书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姚书源两次容留江西籍未成年吸毒人员林某(2000年5月14日出生)、李某(2000年10月13日出生)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姚书源驾驶一辆黑色中华车载着林某、李某驶至本市体育中心附近,随后三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被告人姚书源提供的一小包“K粉”。2、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姚书源出资在本市璞舍音乐酒店开房,后在酒店306房间内与林某、李某一起吸食了被告人姚书源提供的一小包“K粉”。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姚书源在璞舍酒店房间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疑似毒品“K粉”0.03克,经物证检验鉴定,从该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姚书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书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住宿登记表、查获的氯胺酮及其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办案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林某、李某、毛某、吉某、李某1证言;检验报告;现场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书源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书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书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