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余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余健,沈庆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30号申请人: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下称甲方),住所地仪征市朴席镇朴树湾路。法定代表人顾永生,厂长。申请人:余健(下称乙方),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址仪征市。申请人:沈庆香(下称乙方),女,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址仪征市。申请人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与余健、沈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倩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后于2014年12月17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原协议全部房屋及土地转让总价2500000元,一次性买断后因甲方土地使用证遗失,故总价变更为1500000元)。后甲方向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查询。甲方出让《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仪集建(96)字第50号,现恢复总价为2500000元。现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与余健、沈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10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仍执行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房屋1500000元(乙方已兑付),土地转让协议1000000元。二、甲方交给乙方系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局盖有红章的仪征市特种线缆厂土地使用权证基本档案材料,如发现原件应交乙方,若该证在其他地点再次出现,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所有的线缆厂北区厂房及土地3658.58平方米全部交付乙方自主经营,甲方无任何权利;四、今后如遇集镇规划,需拆迁,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消极刁难等现象发生,无论拆迁款多少,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若乙方不能实现其权利,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甲方房屋土地均无抵押,如有抵押,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将上述不动产出让后,乙方今后实现其相关权利,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便乙方在取得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后履行相关权利;七、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补充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与本协议有相悖的均按本调解协议书执行;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到仪征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调解书效力;九、协议履行方式及时限如下,逾期乙方按银行同期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息;十、其他无争议,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履行方式、时限:2017年10月11日付款200000元,2017年10月20日付款200000元;2018年元月底前支付40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仪征市特种线缆厂、余健、沈庆香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