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启珍、刘正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启珍,刘正英,朱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72号申请人孟启珍,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刘正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朱占华,女,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孟启珍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正英、朱占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孟桂文自愿以自有的位于宣化区某某处楼房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刘正英、朱占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孟启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