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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287江阴圣道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圣道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圣道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刘理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斯维达克·亚历山大·伊果列维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圣道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道奇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斯贝瑞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贝瑞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斯贝瑞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圣道奇公司加工款27050.8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审理费2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斯贝瑞公司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澄后塍杨公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金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张国用(2007)**]已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扣除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优先受偿款外,已无余值可供分配,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王伯军审判员  顾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