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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3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笑、曹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某因干工程活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0月20日、2012年9月19日用方圆名都小区3号楼1单元1103室、3号楼1单元801室两处房产向张某甲抵押借款。后于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办假证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本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甲用于换回上述抵押物方圆名都小区的两处房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时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抵押科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欠条、2013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合同》、王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与张某甲签订的贷款协议、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0日与张某甲签订的贷款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收条4份及收据3张、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发区支行调取的《银行贷款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证人张某甲、王某某、修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罗义海审判员  韩素坤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