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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808号康居A1-3-3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沙羡街41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1日权利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45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944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万利达凯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79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