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琪包装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绿琪包装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2193号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忠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女。被告:上海绿琪包装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继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琪包装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芝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