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077号原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理人:周某1。委托代理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住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周某2。原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