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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慧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580号原告:刘慧菊,女,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印,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北路北侧。负责人:张立新,总经理。对原告刘慧菊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慧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郭凤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