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瑞东申请执行高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东,高瑞芳,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赵瑞东,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伊煤北路。被执行人:高瑞芳,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民联B区。被执行人: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许富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巧玲,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地税小区。申请执行人赵瑞东与被执行人高瑞芳、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瑞芳、南京中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巧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法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