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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闻国志与沈金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国志,沈金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477号原告:闻国志,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金连(曾用名:沈金莲),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志诉被告沈金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闻国志负担。审 判 长  龚秋梅审 判 员  金友玲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