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闻国志与沈金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国志,沈金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477号原告:闻国志,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金连(曾用名:沈金莲),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国志诉被告沈金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国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闻国志负担。审 判 长 龚秋梅审 判 员 金友玲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