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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母仁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母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法定代表人:陈光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母仁杰,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母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