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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1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书芬与王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芬,王晓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12076号原告:赵书芬,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军,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明,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赵书芬与被告王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明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书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5月1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2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在本村所有的养殖场房屋、场地生产加工小工艺品,养殖场面积3300平方米。双方议定租期10年,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年5万元,且每二年调整租金价格一次,即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上调10%为当年租金。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成约后,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即2012年5月1日向被告交付了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被告亦支付了当年度租金50000元。自此,被告开始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工艺品加工生产。然而,自2013年5月1日起,被告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对原告租金长期拖欠。2016年春节,被告将工人遣散,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租金,但被告始终以没钱为由推脱。原告无奈具诉。被告王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日,原告赵书芬与被告王晓明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在武清区白古屯镇白古屯村的养殖场房屋、场地生产加工小工艺品,养殖场面积3300平方米。双方议定租期10年,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年5万元,且每二年调整租金价格一次,即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上调10%为当年租金,每年的5月1日为租金交付日期。合同约定,被告如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可以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成约后,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即2012年5月1日向被告交付了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被告亦支付了当年度租金50000元。后被告招收工人开始进行工艺品加工生产。自2013年5月1日起,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对原告租金长期拖欠。2016年春节,被告将工人遣散,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租金,但被告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其请求也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王晓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王晓明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长艳人民陪审员  武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颖附:本法律文书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