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及苏春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苏春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士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87中学以东、景阳大路以北明翰国际幢2220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唐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卫星路南林苑雅居第1、2幢1单元10号房。法定代表人:金松,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春海,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及苏春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芶穗宁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