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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吕朝战与吴广送、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战,吴广送,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270号原告:吕朝战,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吴广送,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060。法定代表人:王保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朝战诉被告吴广送、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朝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朝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朝战承担。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