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繁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郭军涛,郭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强。被执行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均江,经理。被执行人郭军涛。被执行人郭均江。申请执行人孟繁强与被执行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郭军涛、郭均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冀112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郭军涛、郭均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光县永春太阳能电子开发有限公司、郭军涛、郭均江名下银行的存款5521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