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建兴、毋银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任建兴,毋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812号自诉人周菊,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任建兴,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人毋银花,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自诉人周菊以被告人任建兴、毋银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菊因与被告人任建兴、毋银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