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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天云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202号罪犯李天云,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无户籍登记,现在昌吉监狱服刑。2014年11月3日,罪犯李天云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8日刑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天云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李天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10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质量评审评估等级为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天云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累犯,社会危害程度大。但根据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檑审判员 庄 艳 梅审判员 帕提扎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东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