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碧芳、周志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碧芳,周志锋,杨玉生,黄玲,广州市荔湾区碧瑾萱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3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奔,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碧芳,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周志锋,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玉生,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玲,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碧瑾萱茶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山村安定首约18号古桥茶街市场*座**号铺。经营者:周志锋。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碧芳、周志锋、杨玉生、黄玲、广州市荔湾区碧瑾萱茶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