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董利臣申请执行窦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利臣,窦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36号申请人:董利臣,男,1965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窦喜富,男,1961年11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镇。董利臣申请执行窦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27日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委托执行函。将该案卷宗邮寄给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