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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董利臣申请执行窦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利臣,窦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36号申请人:董利臣,男,1965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窦喜富,男,1961年11月11日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镇。董利臣申请执行窦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27日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委托执行函。将该案卷宗邮寄给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