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行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瑞民。上诉人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罡公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灏罡公司于2012年8月3日与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通公司”)签订了《协通商务大厦租赁合同》,由灏罡公司租赁使用嘉定区协通商务大厦1-15层房屋。2016年8月7日,灏罡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嘉定城市执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拆除嘉定区、4671号、4188号和的全部违章建筑。2016年10月25日,嘉定城市执法局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灏罡公司提及的四处地址均属协通公司的征地范围,安亭镇将对上述四处地址进行更为细致的排摸,做好日常巡查,防止新违建发生。镇政府还将同协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督促其尽快完成新产证的办理。区拆违办将继续做好信访当事人反映的违建跟踪督办。《答复意见书》中告知了灏罡公司申请信访复查的期限。灏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嘉定城市执法局履行拆除嘉定区、4671号、4188号和的全部违章建筑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定,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案的嘉定区、4671号、4188号和均属于安亭镇辖区内,不属于嘉定城市执法局的职责范围,故灏罡公司要求嘉定城市执法局履行对涉案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嘉定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5日��出的答复内容亦无不当。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灏罡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灏罡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灏罡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也应是执法主体,且是实际执法主体。被上诉人2016年10月25日的答复中没有说明其非执法主体,且表示将进一步履职。原审仅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履职的主体进行审查,未对上述答复进行审查。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嘉定城市执法局辩称:嘉定区、4671号、4188号和均属于嘉定区安亭镇行政区域内,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故嘉定区安亭镇行政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嘉定区安亭镇人���政府或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并非被上诉人嘉定城市执法局。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造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本案中,上诉人所举报的违法建筑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故依法不属于被上诉人嘉定城市执法局予以查处的职责权限范围。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违法查处申请书后,经审查确认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上诉人认为应由被上诉人进行查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系投诉举报人,其与协通公司的租赁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