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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云西、赵鹏故意伤害二审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赵云西,赵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29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无业。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母。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女,1959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姐、杨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女,1961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无业。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西,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英、张燕,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鹏,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9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西、赵鹏犯故意伤害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云西限制减刑;被告人赵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云西、赵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云西、赵鹏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陕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云西、赵鹏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云西、赵鹏在西安市八中西侧卫华巷口卖烤肉时,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员打砸。打砸人员逃离现场后,赵云西、赵鹏先后进行追赶。赵云西持刀追上被害人王某某,认为王某某是参与打砸的人,即用刀在王某某头部、腹部连划带捅后逃离现场,赵鹏追来后对受伤的王某某继续进行殴打。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33岁)。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持一单刃锐器刺伤腹部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得的经济赔偿有丧葬费22165元,抢救费13600元,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10000元,共计人民币45765元。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云西持刀捅刺被害人,赵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云西、赵鹏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云西持刀捅刺被害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赵云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赵云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云西、赵鹏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抢救费以提交的证据据实计算;所提丧葬费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所提因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情认定10000元;所提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赵云西、赵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云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赵云西、赵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五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上诉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提出,请求判令被告人赵云西、赵鹏连带赔偿被害人抢救费13600元、丧葬费22165元、处理丧葬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2000元、被扶养人杨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生活费共计1165792元、精神抚慰金528400元,共计1741957元。赵云西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判处。指定辩护人提出,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云西作案时所穿衣服和作案刀具均没有提取在案,原判仅根据有关证人证言认定赵云西作案,证据不足。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建议对赵云西依法减轻处罚。赵鹏上诉提出,他仅打了被害人两拳,被害人死亡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云西、赵鹏故意伤害犯罪及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理报警投诉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证明,1999年10月7日晚,耿某某到柏树林派出所报警称,在东县门46号烤肉摊发生打群架,有人受伤,请求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1999年10月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赵云西、赵鹏因在本市碑林区东县门卫华巷的烤肉摊遭到7、8个人殴打,赵云西、赵鹏追赶这些人的过程中,用刀在“张三麻辣烫”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用刀刺死。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1999年10月9日对赵云西网上追逃。3、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柏树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赵鹏于199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组织抓捕赵云西时,发现赵云西在辛家庙邮政储蓄专柜有开户情况,遂在辛家庙附近摸排走访,并于10月20日在辛家庙水果批发市场旁的“赵计面馆”将赵云西抓获。4、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99碑)公刑技法字第1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王某某右侧头颞部及右耳上部有一长10×0.8cm的切划伤,伤口已缝合,探查伤口深达右侧颞肌;左侧上腹部外侧有一4.5×0.2平方厘米已缝合刺创口,创角呈单刃特征,探查伤口与腹腔相通;左手手掌有一6×0.2平方厘米已缝合的刺划创;右大腿中段外侧有一7×0.2cm刺划创已缝合,探查伤口深达肌层。打开腹腔见腹腔内有大量血性液体及凝血块约2000ml,左侧腹壁有一3.8×0.7平方厘米的刺创口,探查腹腔脏器见降结肠有一2.0cm×1.7cm的破裂口,脾脏外缘有一3.5×0.7平方厘米破裂口。分析认为,王某某尸检见左侧上腹部有一刺创口,深达腹腔致脾脏降结肠破裂,腹腔内有大量血性液体及血凝块2000ml,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致伤物为一单刃锐器。结论:死者王某某系被他人持一单刃锐器刺伤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5、证人孙某某证明,案发当日凌晨1点多,她在金元商店门面房里,听见外面有人喊叫,老板赵云西很快跑进来骂“日他妈”,并在切肉的桌子上拿了一把尖刀就跑了出去。她跟出去,看见赵云西向八中方向跑,只有赵云西一个人拿刀出去了。打架的地点在“张三麻辣烫”跟前。过了一会儿,李某乙手捂着头脸上有血,她问怎么回事,李某乙说烤肉摊来了几个人,赵云西让招呼客人,赵鹏就给客人搬桌子,后来就打开了,李某乙的头被打烂了。后来,赵云西把李某乙送到四院去看病,回来后就走了。打架原因是因为前一天接水的事,有个女的接水,耿某某不让接,女的爱人来后打电话叫了几个人把耿某某打了,赵云西、赵鹏拿凳子把对方也打了,拉住了两个送到了柏树林派出所。接水发生打架的事她都看见了。6、证人陈某甲证明,案发当日凌晨1点多,他给客人送完烤肉回到烤肉摊时,听旁边的人议论说有一群人把赵云西、赵鹏和李某乙打了,把卖的钱塞到炉子烧了,然后朝东跑了,赵云西、赵鹏等已经追过去了。他听后也跟着跑过去,在“张三麻辣烫”跟前,看见赵云西正骑在一个男的身上猛打那个人,赵云西的手上好像提着一把切肉用的刀。赵云西被拉开后,坐出租车继续向东追去。他见被赵云西打的那人不行了,右大腿流血,地上也有很多血。他再没多看就向东追了一段,没追上任何人就回到“张三麻辣烫”跟前,看见赵鹏骑在被赵云西打过的那个人的肚子上,左右拳猛击对方脸部。赵鹏被拉开后捂着头挡了个出租车去医院了。赵鹏走后,赵云西回到金元商店带着受伤的李某乙去医院。过了一会儿,赵云西回来后和耿某某打了个招呼,就走了。案发前的10月6日下午,一个女的因为接水和耿某某发生争执,耿某某把女的骂走了。过了一会儿,女的丈夫打电话叫来几个人打耿某某,赵云西、赵鹏给耿某某帮忙,抓住了两个人送到了派出所。案发时,赵云西穿白色秋衣,上面套着一个灰色马甲。案发时,只有赵云西一人拿刀。7、证人李某甲证明,打架时,他在房子里串肉。听见打架后,看见一帮年轻小伙正在打赵云西、李某乙和赵鹏。他跑出商店,对方一个人指着他说“你少动弹”,然后对方一帮子向东跑去。李某乙头烂着朝他走过来,他扶了一下李某乙。然后,他走过去看见赵鹏躺在地上,骂他的人顺着巷子朝南跑了。当时看见赵云西拿着一把切肉的刀子冲了出去,他往东走了一段距离,看见一个胖子躺在地上,头上流血,地上也有好多血。他回到金元商店后,看见赵云西送李某乙去医院,他到医院看李某乙时,被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8、证人谢某某证明,案发时,他正在洗盘子,有十几个人到烤肉摊,说“来点烤肉”。赵鹏让他拿杯子和盘子,赵云西在烤肉。突然,这伙人冲上来,拾起凳子就砸赵云西、赵鹏、李某乙。他跑到马路对面,看见赵云西从椅子上爬起,手里拿着一个十几公分长的刀状物向对方挥舞,对方就向东边跑,剩下的人就开始向东边追。除了一个穿黑衣服的胖子从丁字路口向南跑,剩下的人都向东边跑去。他和刘某某等人向东追,赵云西在前面。他看见赵鹏倒在烤肉摊旁,就扶着赵鹏起来。赵鹏也朝东边追,刘某某等跟在赵鹏后面。他跑到丁字路口的东南角,看见马路对面有一个胖子坐在地上,赵云西骑在胖子的腿上,右手由下向上抡了一下,手里握着个形状和在门口抡的刀状物一样的“家具”。赵鹏跑上来用胳膊勒住胖子的脖子,单腿着地。他跟着刘某某追其他的人,经过胖子时,看见胖子倒在地上,赵鹏还勒住胖子的脖子,赵云西不见了。胖子喊“救命”,赵鹏骂了一句“救你妈”。他们追出去饶了一圈回到金元商店,赵云西骑摩托带着李某乙去医院看病了。赵某某给他们说,晚上发生的事谁都不要说,有人问,就说不知道。9、证人刘某某证明,案发时,他在烤肉摊对面的房子里串肉,听到外面打架,他们几个跑出房子。赵云西跑进房子取了切肉的刀子,一边骂,一边向东追打架的人。他们跟着一起追出100米左右,赵云西追上一个人,那人说没有打架,赵云西朝着那人头上就捅了一刀,那人倒在地上,赵云西就骑在那人身上继续用刀子捅。他们继续追其他人,没追上返回时,看见赵鹏抱着被捅男子的头,赵云西已经不见了。他听说赵云西坐出租车走了。回到房子,他看见赵云西在门口站着。后来,赵云西领着李某乙(头上有伤)去医院看病。此后,赵云西一个人回来,过了一会儿就不见了。案发时只有赵云西一个人手里拿着刀。赵云西捅完人回到房子给他们说,无论什么人来问情况,就说是对方拿的刀子,他们没有拿刀。10、证人李某乙证明,案发当日凌晨2点多,烤肉摊来了一桌客人,大概是4、5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他看见赵鹏招呼客人,赵云西正准备给顾客烤肉。就在这个时候,他突然被人从身后用烤肉摊的小凳子砸在了头部,他一回头,又被凳子砸在了头部,看见来的人很多。他被砸倒后,烤肉的炉子也倒了,紧接着他又被打了一下。过了几分钟他站起来,看见赵鹏躺在地上,他就叫谢某某把赵鹏扶起来,并看见一群人向八中方向跑。过了一会儿,他也向八中方向撵,当时烤肉摊已经没有人了。跑到“张三麻辣烫”跟前时,看见马路的北边躺着一个人,东边3、4米处,赵鹏蹲在地上用手捂着头。躺在地上的男子脸上、身上以及地上流的血很多。他认为对方打他们是因为10月6日耿某某因为接水和一个女的发生争执,女的叫来一个男的,男的打电话叫人把耿某某打了,赵云西将其中两个人抓住送到了派出所。是赵云西开着摩托车将他送到了医院。11、证人张某某证明,案发时,他老远看见“云娃烤肉摊”处有很多人在打架,打了几分钟的样子,有6、7个男的开始跑,后面有十几个人追赶。先跑过来的6、7个人有的向东县门北街跑,后面有人追,他没有多看。等他看时,见麻辣烫前面的路边躺着一个人,这个人头上、脸上、衣服、裤子全身都是血。男的说“我不行了,救救我”,围观的人很多。男的旁边站着一个女的,不知给谁打电话,听说没有打通,过了一会儿急救中心来人将男的拉走了。12、证人赵某某证明,她丈夫耿某某管小区水管。案发前一天的下午,因为有个女的接水和耿某某发生争执,后来几个人把耿某某打倒在地。周围的人就帮忙打跑了对方的人,并将两个人抓住送到了派出所。因为接水问题,派出所做了调解处理,并且出了调解书,因时间久远,调解书已经找不见了。经出示王某某照片,赵某某称不认识死者。13、证人耿某某证明,1999年10月6日下午,有个30多岁的妇女到他管的水管接水,水管只供应东县门群众,该妇女属于马场子,所以他不让接,并和女的发生了争执。女的叫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问为啥不让接,他说明原因后,男子转身走了。过了5、6分钟,来了四五个人围住他就打。他被打昏被人叫醒后,听群众说已经打了“110”报警,抓住了对方两个人。案发当晚,烤肉摊的一个女娃告诉他烤肉摊被人砸了,他就到派出所报了案。1999年10月6日因接水问题发生矛盾后,派出所做了调解处理,并且出了调解书,因时间久远,调解书已经找不见了。经出示王某某照片,耿某某称不认识死者。14、证人林某某证明,她与赵云西2000年6月认识,恋爱后同居,2010年2月24日在雁塔区登记结婚。赵云西曾经告诉她和别人打架了。她和赵云西的家里人不太来往,一年去看赵云西的母亲一次,与其他人有事才电话联系一下。15、证人陈某乙证明,案发当晚,她和丈夫王某某、还有郑某某到八中门口西边吃烤肉。当时看见4、5个人,像喝酒的样子,有点不对头,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小伙子。到摊前时,有个人说你们不要在这儿吃,这儿有点事。她们不认识那几个人就走了。刚走几步,就听见后边有打架声。她们赶快靠边。后边上来四五个人抓住王某某就打。王某某喊“没有我的事,打我干什么”,四五个人把王某某扑倒,有一个穿白褂子卖烤肉的,指挥着打人。还有一个穿藏蓝色衣服,头烂着,没有跑成。郑某某拿手机报警,被一个女的夺走了。王某某被送到第四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16、证人郑某某证明,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他和朋友王某某、王某某的妻子陈某乙准备到八中门口的夜市吃点东西,走到东边第一家烤肉摊准备吃烤肉,他看见烤肉摊上坐着三个小伙,不像是吃饭的。他们刚要坐下,三个小伙中的一个把王某某拉到一边说“你们不要在这儿吃了,这儿有点事”。听到这话,他们三个就直接朝东准备回家。走出十几米远,听见后面有打架声。扭头一看,只见3个小伙和马路对面的几个小伙,大约7、8个人围着打卖烤肉的,打完后,就朝他们这个方向跑。他们三个赶紧靠边,给对方让路。这些人刚跑过去,后边卖烤肉的就追了上来。最前面的一个人拿了一把卖烤肉用的刀。王某某一看,赶快跑了几步让路。这时,拿刀的人过来照着王某某的右太阳穴砍了一刀,王某某向前跑了几步,边跑边喊“打错人了”,那个人追上王某某在王某某的右大腿外侧捅了一刀,王某某就栽倒了,那个人又在王某某的左腹部捅了一刀。这时,其他追上来的人围着王某某拳打脚踢。他和陈某乙跑过去拉对方,并告诉对方打错人了。拿刀的人抓住王某某的衣服不放,陈某乙对那人说王某某有高血压。这时,他用王某某的手机打“110”报警,卖烤肉的人才走开,他随后拨打了“120”。大约20分钟,“120”急救车来后将王某某送到了第四医院。他能认出持刀捅王某某的男子,男子穿灰颜色带横纹的长袖体恤。这个人的头后脑部也被打烂了,腰里有传呼机,好像是摊主。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1999年10月10日,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经辨认后,认出赵鹏即为当时压在王某某身上的人;(2)郑某某混杂辨认出赵云西系持刀捅伤王某某的人,赵鹏也在现场;(3)陈某乙辨认出赵云西系持刀捅伤王某某的人;(4)李某乙、李某甲、耿某某分别对1999年10月6日因接水发生矛盾的人、10月8日打砸烤肉摊的人进行了辨认,未辨认出郑某某、陈某乙;(5)经李某乙、陈某甲经对被害人王某某照片辨认后,称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6)赵云西、赵鹏经照片混杂辨认后,称不认识照片中郑某某、陈某乙。18、上诉人赵云西供述,他1990年左右因盗窃罪被碑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左右被释放。出狱后,他在卫华巷北口开了一家名叫“云娃烤肉”的烤肉摊。199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烤肉摊来了7、8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一个胖子说“拼个大桌子”。他弟赵鹏正在拼桌子时,胖子说了一声“打”,几名和胖子一块来的男子就拿起凳子开始打他们。他当时正在烤肉的炉子边,被对方从背后打了一凳子,赵鹏和一个伙计“小李”也被用凳子打了。他见状就跑回烤肉店的房子,叫人帮忙。对方见他们人多,就朝东跑了。他领着店里的人向东追,到了东县门北街口时,他看见刚才指挥的胖子蹲在地上,就上前踢了对方两脚。当时旁边还有一个女的,两个男的,都是和胖子一起的。随后,他坐了一辆出租车追其他的人,没有追上,就返回了摊位。赵鹏和“小李”头上有伤,他骑摩托车将两人送到第四医院。他打电话报警后,在店内换了衣服就骑摩托车走了。后来听说被他踢的胖子死了,他就逃跑了。期间,他没有回过家,也基本上和家人不联系。2010年他和妻子登记结婚。案发时,烤肉摊雇了约有10名员工,他记得“小李”和孙某某,其他人都记不清了。案发前一天,他妹夫耿某某和别人打过架,他估计是对方来找事的。19、上诉人赵鹏供述,案发时,来了大约5个男的,说要吃烤肉,他正在摆桌子时,5个男的突然就打他和伙计。有一个男子用凳子打他,他挡了一下。这时,另外一个男子从后面打他,他感觉头部是热的,就双手抱头蹲下了。对方一直在打。打了一会儿,对方朝东边跑,他和李某乙就追,追出一段距离后,看到一起到烤肉摊的一个胖子坐在马路沿上,他冲过去将胖子抱住,用胳膊夹住胖子的脖子说“你打我,我就要打死你”,胖子没有反应,他发现胖子的头也烂了,就放开胖子。胖子倒在地上说要死了,胖子的伤在左侧太阳穴附近。案发前一天下午6时许,他姐夫耿某某在烤肉摊不远处和人打架,他帮忙把打耿某某的两个人抓住后,一起送到了柏树林派出所。20、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赵云西、赵鹏对案发时的烤肉摊、追上被害人的地点均进行了指认。赵鹏对打架现场进行了指认。21、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经赵云西、赵鹏当庭辨认属实。22、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90)碑法刑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92)铜中法刑字1001号、(1994)铜刑执字1180号刑事裁定书及陕西省催家沟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1990年3月26日,赵云西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经两次减刑,于199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3、户籍材料证明,赵云西出生于1967年7月5日,赵鹏出生于1976年9月29日,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西、赵鹏在追击打砸其烤肉摊的滋事人过程中,赵云西持刀捅刺被害人、赵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赵云西持刀捅剌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鹏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赵云西、赵鹏还应连带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因医疗、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损失。对于赵云西的上诉理由和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赵云西持刀捅刺并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事实,有其烤肉摊雇佣人员孙某某、陈某甲、李某甲、谢某某、刘某某以及证人陈某乙、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的伤情及死因鉴定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确认,足以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参与打砸赵云西的烤肉摊,故不能认定被害人王某某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赵云西因追打打砸其烤肉摊的滋事人员,持刀捅剌被害人王某某并致其死亡,原判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其构成累犯等犯罪情节,对其所做判处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赵鹏的上诉理由,经查,赵鹏与赵云西共同追打打砸烤肉摊的滋事人员,在赵云西持刀捅剌被害人王某某后,赵鹏继续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此节事实有烤肉摊的雇工陈某甲、谢某某、刘某某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且能与赵鹏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判认定赵鹏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并以从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其因赵云西、赵鹏犯罪行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因医疗、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损失,已做出适当判处,其所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进轩审 判 员  魏桐轩代理审判员  张清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