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10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树直、王树美、孟庆波、孟繁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树直,王树美,孟庆波,孟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玫,女,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树直,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春晖路。法定代表人:孟繁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树秋,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法定代表人刘中辰,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树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树直,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街。被执行人:王树美,女,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街。被执行人:孟庆波,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街。被执行人:孟繁平,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树直、王树美、孟庆波、孟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4日依据(2015)开民保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孟繁平名下车牌号为鲁FZ****记在被执行人王淑美名下车牌号为鲁Y*****辆以及登记在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Y*****、鲁Y*****、鲁Y*****号车辆三辆。现查封期间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上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孟繁平名下车牌号为鲁FZ****号和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淑美名下车牌号为鲁Y*****车辆各一辆以及登记在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Y*****、鲁Y*****、鲁Y*****号车辆三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被执行人王树美、孟繁平、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王树美、孟繁平、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树美、孟繁平、烟台南洋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群昌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男 关注公众号“”